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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一休」或「二例」對連續放假有何影響?

刊登日期:2016/07/25

翻開報紙,躍入眼簾的是斗大聳動的文字:「勞動部:二例若過,秋節無4天連假」,再仔細看報紙報導內容:「政次郭國文說,今年中秋節九月十五到十八日共四天連假,是因雇主比照公務員行事曆,把九月十日(周六)的休息日,與九月十六日(周五)的工作日對調。但若是「二例」,因例假不能挪移,且僅限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出勤,對調將違法,勞工因而無法連放四天。郭國文還說,採行「二例」,看似七天一定會休二天,但法令沒彈性,「連假」將變成只能碰運氣。... 工鬥成員盧其宏說...勞動部的連假新說帖更是「鬼扯一通」... 政府不要威脅勞工」(註一),其他媒體則報導說:「勞動部昨則為「一例一休」發出新說帖,以中秋節為例,勞工要靠九月十日(週六)和十六日(週五)對調,才能湊出四天連假;若採「一例一休」可彈性挪移,若採「二例」則將違法,只能眼睜睜看著別人放假。」(註二、三)、「勞動部趕在昨公布1例1休最新說帖,指今年9月16日周五公務機關為彈性放假,是將9月10日周六的休息日移到這天,因此勞工9月10日要上班,而9月15到18日則可有4天連假。但勞動部解釋,在「1例1休」情況下,僱主是比照公務機關放假,可經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實施8周彈性工時後,將休息日和工作日挪移,讓勞工享有連假。若改成2例,例假不能挪移,除適用4周彈性工時行業外」,看完報導後,本人只有一種感覺:勞動部的公僕簡直就是「集體失智」或「集體弱智」,而媒體也失去「正確知識傳播」的功能。


為讓讀者了解,企業如擬讓勞工於中秋節連續放假四天,在法律上,企業合法之處理方式為何,試以「一例一休」及「二例」加以區分說明如下:
甲、以「一例一休」(每七天有一天例假及另一天休息日),並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星期六為休息日,星期日為例假為例:
A、適用二週彈性工時者,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採二週彈性工時1: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勞基法行業均適用二週彈性工時,因此,適用勞基法行業得依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採二週彈性工時,其程序為雇主經工會及勞工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得以「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方式安排,即將9月5日至9月10日排定為工作日,9月11日為例假,9月12日至9月15日排定為工作日,但9月15日為中秋節,因此9月15日轉為休假日,9月16日及9月17日為休息日,9月18日為例假日,勞工就可以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應注意者為,此種方式之排假並非以9月16日工作日與9月10日休息日對調,蓋因法定工時縮短之休息日擬與工作日互調者,僅限與同一週期之工作日互調,與次一週期之工作互調,將形成原休息日之當週勞工工作四十八小時,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之一規定,勞工於休息日出勤,雇主應給付加班費。
(2)採二週彈性工時2:雇主將9月16日工作日之八小時分配至9月5日、9月6日、9月7日、9月8日、9月9日、9月12日、9月13日、9月14日等工作,此亦為二週彈性工時,也形成勞工可以得到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的效果。
(3)採加班補休:雇主於9月10日休息日當次指派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時,取得勞工同意選擇「換取於9月16日補休」且「補休標準為加班一小時補休一小時」,於9月16日補休八小時,同樣也可以使勞工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
B、適用四週彈性工時者,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採四週彈性工時:經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之企業,可採依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採四週彈性工時,其程序為雇主經工會及勞工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得以「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方式安排,即以四週內正常工作總時數一六○小時排定在涵蓋有中秋節之四週內,並將9月16日、9月17日及9月18日排定為休息日或例假日,形成勞工可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但應注意者,四週內如有一個休假日,應扣減八小時,其正常工作總時數應為一五二小時,每增加一休假日,再扣減八小時,依此類推;另應注意者,依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通信、大眾傳播業等估計約有四三二萬名勞工不適用四週彈性工時。
(2)採二週彈性工時:因適用四週彈性工時者,亦適用二週彈性工時,雇主如讓勞工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也可依前述採「二週彈性工時1」或「二週彈性工時2」程序處理。
(3)採加班補休:雇主可依前述「採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C、適用八週彈性工時者,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採八週彈性工時:經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八週彈性工時之企業,可採依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採八週彈性工時,其程序為雇主經工會及勞工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得以「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方式安排,即以八週內正常工作總時數三二○小時排定在涵蓋有中秋節之八週內,並將9月16日、9月17日排定為休息日,9月18日為例假日,形成勞工可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但應注意者,八週內如有一個休假日應扣減八小時,其正常工作總時數應為三一二小時,每增加一休假日,再扣減八小時,依此類推。
(2)採二週彈性工時:因適用八週彈性工時者,亦適用二週彈性工時,雇主如讓勞工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也可依前述採「二週彈性工時1」或「二週彈性工時2」程序處理。
(3)採加班補休:雇主可依前述「採加班補休」方式辦理。
D、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雇主如不採前述二週彈性工時、四週彈性工時、八週彈性工時、加班補休等方式,而勞工已具備申請特別休假要件,勞資方亦得協商勞工於9月16日排定特別休假,以形成勞工可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


乙、另外,萬一政策採「二例」,並以星期一至星期五為工作日,星期六及星期日為例假為例:
A、適用二週彈性工時者,因9月10日為例假,僅得採下列方式處理,無法採二週彈性工時1,又因9月10日為例假,除有勞基法第四十條所定事由,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加班,因此,也不能採加班補休方式處理:
(1)採二週彈性工時2:雇主將9月16日工作日之八小時分配至9月5日、9月6日、9月7日、9月8日、9月9日、9月12日、9月13日、9月14日等工作,此亦為二週彈性工時,也形成勞工可以得到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的效果。
B、適用四週彈性工時者,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採四週彈性工時:經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四週彈性工時之企業,可採依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規定採四週彈性工時,其程序為雇主經工會及勞工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得以「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之限制」方式安排,即以四週內正常工作總時數一六○小時排定在涵蓋有中秋節之四週內,並將「9月16日排定為休息日、9月17日及9月18日排定為例假日」,形成勞工可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但應注意者,四週內如有一個休假日,應扣減八小時,其正常工作總時數應為一五二小時,每增加一休假日,再扣減八小時,依此類推;另應注意者,依勞基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製造業、營造業、運輸、倉儲、通信、大眾傳播業等估計約有四三二萬名勞工不適用四週彈性工時。
(2)採二週彈性工時2:因適用四週彈性工時者,亦適用二週彈性工時,雇主如讓勞工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也可依前述採「二週彈性工時2」程序處理。
C、適用八週彈性工時者,可就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1)採八週彈性工時:經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八週彈性工時之企業,可採依勞基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採八週彈性工時,其程序為雇主經工會及勞工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得以「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方式安排,即以八週內正常工作總時數三二○小時排定在涵蓋有中秋節之八週內,並將9月16日排定休息日、9月17日及9月18日為例假日,形成勞工可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但應注意者,八週內如有一個休假日應扣減八小時,其正常工作總時數應為三一二小時,每增加一休假日,再扣減八小時,依此類推。
(2)採二週彈性工時:因適用八週彈性工時者,亦適用二週彈性工時,雇主如讓勞工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也可依前述採「二週彈性工時2」程序處理。
D、適用勞基法之勞工:雇主如不採前述二週彈性工時、四週彈性工時、八週彈性工時、加班補休等方式,而勞工已具備申請特別休假要件,勞資方亦得協商勞工於9月16日排定特別休假,以形成勞工可從9月15日至9月18日連續放假四天。
在政策變更之際,身為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之勞動部如擬以「說帖」說服反對者,應就正反兩面見解之利弊得失詳予說明,藉以爭取反對者的同意,順便讓關心者完全掌握政策變更之影響及因應對策,而不是含糊以對,甚至「等而下之」用「訛詐」方式「欺騙」、「威脅」反對者。(註四)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簡文成  2016.07.22撰擬

註一: 「勞動部:「二例」版若過 秋節無4天連假」,2016-07-21,聯合報,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註二:「若2例就無中秋連假、勞動部稱1例1休有彈性 挨批恐嚇432萬勞工」,2016年07月21日,唐鎮宇、政治中心╱台北報導,蘋果日報
註三:「一例一休今闖關 朝野甲級動員」,2016-07-21,記者楊淳卉、李欣芳、黃邦平/綜合報導,自由時報。
註四:本人係支持行政院版「一例一休」,將另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