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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申請優惠退休者,應否預告?

刊登日期:2016/07/05

勞基法第五十三條係有關勞工自請退休之要件,而勞基法第五十四條係有關雇主強制勞工退休之要件,而勞基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即指明該法所規定勞動條件只是最低標準,如果雇主所制訂之勞工退休條件優於該法規定,自為法所許,而有關退休標準優於勞基法的認定原則,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七十五)台內勞字第四六五五四七號函提出,其認定原則為:(1)勞工得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2)強制勞工退休年齡較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為長,並尊重勞工意願者。(3)勞工退休金基數較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為高者。(4)其他相當於退休金給與標準較該法規定為高者。另外,雇主所訂勞工的自請退休之年齡、年資限制較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為短者,該申請優惠退休之權利,必需是鼓勵性質而非強制性。


就勞工終止契約之預告而言,勞基法第十五條規定:「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此外,勞工如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時,依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準用勞基法規定預告雇主,是以,職業災害勞工如係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終止契約者,亦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至於勞工如依勞基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時,該條款並未明文課以勞工向雇主預告之義務。不過,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五月八日臺(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八二五號函及八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臺(八十一)勞動三字第○五二一三號函分別指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自請退休亦屬勞動契約之終止,故勞工仍應依該法第十六條規定預告雇主,但終止勞動契約如係雇主主動為之者,則無庸勞工再提出自請退休…。」也就是勞委會認為勞工自請退休屬於終止勞動契約,故應預告雇主,或者雇主也可以要求勞工預告。


雇主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有約定優惠退休條款者,勞工如符合優惠退休條件而擬提出申請者,因優惠退休亦係終止契約,則依勞基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仍應準用勞基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尤其雇主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亦有約定勞工申請優惠退休,應事先預告者,勞工自應履行預告義務,以避免未履行預告義務,造成雇主損害,除有違職場倫理外,恐亦生雇主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風險。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文成 2016.06.27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