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2月21日臺(92)勞動2字第0920009854號函
主題:本會擬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之行業。有任何意見者,請向本會提出。
主旨:本會擬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另擬指定「製造業」及「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為適用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說明:
一、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修正條文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布施行。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開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二、為達零碎工時得集中運用、解決事業單位勞工排班困難問題之修法意旨,擬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另擬指定「製造業」及「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為適用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
三、對本公告有任何意見者,請於九十二年三月七日前,依所附意見表格式,向本會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