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勞職業字第1000508022號
修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
附修正「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
主任委員 王如玄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第八條、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 八 條
臨時工作津貼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發給,其發給標準為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十二個月為限。
第 十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