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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2條、第38條條文(100-01-14)
發佈日期:2011/02/1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勞職業字第1000508015號
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附修正「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十八條修正條文
第 十二 條
第十條津貼發給標準,每小時新臺幣一百零二元,每月最高發給一百七十六小時,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