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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經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者,其全年放假日數為何?

刊登日期:2019/03/25

 

 

回覆:
1.就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全年放假日數,人資同學提供之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判決認:「是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勞僱雙方雖得議定將該等應放假日訂於應上班日中,而調移至他日放假,然如該年度不上班日少於71日(即1年52週計52日之例假+19日之國定節日),即屬應放假之例假日或國家節日有不足情事,就不足之日數仍應依前述規定加倍發給工資。」惟本文認前述判決所持見解是大有問題的。
2.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與雇主以書面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並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在不考慮有投票權勞工之投票日遇工作日指定休假及105年1月1日至同年6月20日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取消7日休假日情形下,於106年1月1日前(註1)其全年放假日數如下:
(1)平年:非屬原住民族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應為96日,如其為原住民族勞工,其全年放假日數應為97日;其中52日為例假,25日為休息日(非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休息日),另19日為休假日(原住民族為之休假日為20日)(註2)。
(2)閏年:非屬原住民族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應為97日,如其為原住民族勞工,其全年放假日數為98日;其中52日為例假,26日為休息日(非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休息日),另19日為休假日(原住民族之休假日為20日)。
3.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9月10日勞動2字第0980025367號函釋意旨,適用同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例假日及休假日可不受每7日應休1日及應放假日於當日放假規定之限制,尚非可使該同法第84條之1勞工無例假與休假或該日數較勞動法令規定短少,再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條明文該法所定勞動條件係最低標準,而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2項復又規定:「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是雇主得與適用同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書面約定每2週有2日例假及調整休假日於其他工作日實施放假。
4.因此,前述台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易字第39號判決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全年放假日數為71日,損及該等非原住民族之勞工於平年25日放假日數,且就該少給之放假日,雇主應視其性質究為例假、休假或休息日而依法定標準加給工資,絕非ㄧ律視為少給之放假日為休假日,而採補發「加倍發給工資方式解決,此亦應予以辨明。
註1.於106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其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為240小時,並送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其平年全年放假日數為89日,其中例假為52日,休息日為25日,另內政部所定休假日為12日(原住民族之內政部所定休假日為13日);其閏年全年放假日數為90日,其中例假為52日,休息日為26日,另內政部所定休假為12日(原住民族之內政部所定休假日為13日)。
註2.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100年1月31日台勞動條2字第1000130052號令公告為各該原住民族之休假日,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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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9.03.24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