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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未保勞保職災,勞保局可否處罰?

刊登日期:2019/01/09

    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交通、公用事業、公司、行號、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且受僱勞工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時,前述雇主即有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強制為所屬勞工辦理加保的義務,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者,依同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該條例之給付標準賠償之。勞工如發生職業災害事故時,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則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但勞工因職災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之項目者,處以該法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的罰鍰。
    不過,修正前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註一),「不得」兩字應是禁止規定,而在實務上,許多已領取老年給付的勞工或許為了經濟因素或個人生涯規劃而再度投入職場,如限制這些高齡勞工再度加保勞工保險,一旦於職場發生職業災害時,因未保勞工保險,就沒有勞工保險保險給付來抵充勞基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補償,雇主勢必要獨自負擔高額的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也因此降低雇主僱用已領取老年給付勞工的意願,導致這些勞工再就業的障礙,可見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與立法目的不合,且又不符社會變遷的需要,於是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87年3月31日台87勞保2字第012789號函中作出解釋:「(1)凡已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2)該等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者,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相關給付。請領職業災害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者,勿須扣除已領取老年給付之月數。(3)投保單位為前開勞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應全體參加,不得選擇性辦理。」在勞工已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時,該老年給付之計算,係將被保險人參加勞工保險年資一次總結清算,以終結該被保險人與勞工保險之法律關係,所以依該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退保行為,當然即具有「保險效力終止」之法律效果至明。是則被保險人一經選擇領取老年給付,勞工保險之效力即告終止,其原可享有之其他勞工保險保障,除別有規定外,均歸消滅...對凡領取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此乃一種新的勞工保險之法律關係。(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判字第1265號判決參照)前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釋是開放投保單位「得」為這類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勞工辦理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是否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並不具強制性,但投保單位如為其申報加保者,應為全體勞工加保,不可以有個別之選擇性,於有加保情形下,投保單位得以勞工保險職災給付抵充勞基法第五十條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職業災害保險保險費雖由投保單位負擔,然其金額不大,以小額保費支出來轉嫁巨額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其實是划得來的,另一方面也解決雇主僱用已領取老年給付勞工的顧忌,同時也讓尋找職場第二春的高齡勞工多一份再工作的機會,可謂一舉數得。
    因此,勞工已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從事工作,投保單位是否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既然不具強制性,則投保單位未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勞保局是不可以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三十四條裁處行政罰鍰。此外,勞工如發生普通傷病保險事故,雇主是免負賠償責任,並有下列判決可參。但就勞動基準法職災補償部分,投保單位應全額負擔:
(1)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勞上字第22號判決
按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上訴人自認之前在另一家公司已經領過老年給付,由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給付其一百十幾萬元,並提出勞工保險局給付處出具之收據一紙卷,是上訴人既已領取過老年給付,揆諸上開規定,自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被上訴人未為上訴人投保勞工保險,並未有何不當或違法之處。從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為其投保勞工保險,故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部分,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2)台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號判決
依據「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勞工可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業務相關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凡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投保單位之勞工,投保單位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得』為其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並參照勞工保險局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八九保承字第一○一一八七一號函亦釋明,職業災害保險乃投保單位得自願參加,憑其意願辦理之保險,足見職業災害保險,並非強制保險,縱然投保單位未為其員工辦理,勞工保險局亦不得依據前揭條例處以罰鍰,是以投保單位自無須依據同條例後段負賠償責任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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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06.04.06撰擬、2016.09.05修改


註一:修正後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係規定「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