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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懷孕留停,留停事由消滅後,未申請復職,視為離職之約定是否有效?

刊登日期:2016/08/31

在勞動法中,勞資雙方在留職停薪期間之相關權利義務並未有詳盡之規範,而留職停薪之性質,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八年二月二日臺(七十八)勞動三字第○一○一六號函表示:「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勞訴字第一三四號判決認:「…在解釋上,應可視為使原本為繼續性契約性質之勞動契約處於暫時停止之狀態,換言之,在勞動契約繼續存續之前提下,於留職停薪之期間,勞工毋庸提供勞務、雇主亦毋庸支付工資…。」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重勞上字第十九號判決則認:「所謂「留職停薪」,乃於特定期間內保留職務,僅暫停領取薪資,期滿或期前申請即可復職,...故留職停薪尚難與未保留職務之「解職、辭職、資遣及免職」等而視之...,不足以認定留職停薪為完全離職性質。」


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第二、三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留職停薪…違反前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然應注意者,雇主於規章中未規定勞工懷孕應留職停薪,而係勞工主動申請留職停薪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臺(八十三)勞動三字第一二一一九七號函規定:「女性員工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而同規則第五條係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是以,勞工如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而依前揭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本於善意,核准勞工申請留職停薪者,自屬適法。


其次,雇主如於規章中規定,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消滅時,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復職,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視為離職者,該規定是否有效而得拘束勞工?按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消滅後,應於何時申請復職,以及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擬制發生自請離職之規定,其法律效果如何?現行法令均未有明文,但過去曾有勞資雙方因前揭情事而產生爭議,勞方提起訴訟,案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勞訴字第一四七號判決表示:「查被告96年6月6日之系爭留職停薪第2.7條規定:「申請復職者應於留職停薪期滿之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如流產者,應於流產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未於上述期限提出復職申請者,視為自動辭職。」,此項規定乃被告為統一勞動條件及工作紀律所制定,且該規定無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依前揭說明,自有拘束兩造之效力。 次查,系爭留職停薪第1條規定:「為保障國籍女性客艙組員(不含新進職前訓練或試用期間之客艙組員)之健康及工作權利,使該等人員於懷孕確認後,得申請留職停薪或轉任地勤工作,特制訂本規定。」、…原告因懷孕,乃於97年6月16日依前開規定申請留職停薪,期間為97年6月16日至98年6月15日,…依前開系爭留職停薪規定第2.7條規定,原告原至遲應於98年5月17日申請復職。惟原告於97年6月24日實施人工流產手術,為兩造所不爭執,則依前開第2.7條規定,原告應於流產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職之申請,亦即,原告至遲應於97年8月22日申請復職,否則即視為自動辭職。……原告既逾97年8月22日始申請復職,自應視為自動辭職。… 依上說明,原告於97年6月16日因懷孕申請留職停薪,嗣於97年6月24日實施人工流產手術,依系爭留職停薪第2.7條規定,原告應於流產之日起60日內提出復職之申請,亦即,原告應於97年8月22日前申請復職,其卻遲至97年10月23日始為復職之申請,顯係逾期申請復職,應視為自動辭職,則兩造間之僱傭關係即而終止。」即前揭判決肯定勞工簽署同意書表示願遵守規章,而雇主之規章中如有「勞工留職停薪之事由消滅後,應於一定期間內申請復職,逾期申請復職,視為自動離職」之規定者,該規定是有效的,而得拘束勞資雙方。


按勞工留職停薪,其與雇主間之勞動契約依然存在,僅因勞工因個人因素暫停提供勞務,雇主亦免其支付報酬之對待給付義務,至勞工本於勞動契約對雇主所負之忠誠敬業義務不會因留職停薪而暫時消滅。故勞工自主選擇留職停薪,仍應履行其忠誠敬業義務,而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勞工亦簽署同意書願遵守時,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並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且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故,雇主如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申請留職停薪之事由消滅時,應於一定期限內申請復職,未於期限內申請復職,視為自請離職,乃勞工本於忠誠敬業義務之當然結果,未加重勞工在勞務契約下所負之義務,該內容因未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亦無顯失公平、悖於公序良俗、權利濫用情事,自屬有效規定,勞工當然應遵守該規定,確實於留職停薪事由消滅後之規定期限內申請復職,否則將面臨喪失工作權之後果,不可不慎。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1.04.20 撰擬、2016.08.15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