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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發給延長或再延長工時工資,得否以1.33或1.66計算?

刊登日期:2016/07/05

為使勞工有延長工時或再延長工時情形,得以獲得適度補償,勞基法第二十四條就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有如下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其中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以按月計酬勞工而言,係指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總額,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註一),不論該報酬名稱為本薪、津貼、加給、獎金、補助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只要是屬工資性質範疇之報酬均應併入計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其次,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稱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或第二款所稱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係指含本數,但究竟應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幾位數,或小數部分究應如何取捨,似未有明文,即前述情形並未像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明文規定於計算勞保年資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註二),或以元或角為單位,亦未有明文(註三),即前述情形亦未像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明文規定勞保局逾期發給保險給付而加給之利息,以新台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然,勞基法第一條已明文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因此,雇主於計算延長工時或再延長工時工資如僅計算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其餘一律捨去,將生延長工時及再延長工資給付不足情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勞動二字第一○二○○五八二三一號函即認:「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第2款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延時工資3分之1或3分之2以上;該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謂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依上開規定計算之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平均工資,究應計至小數點後第幾位數及其小數部分究應如何取捨,該法未見規定,惟雇主如就小數部分一律捨去,致生延時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給付不足情事者,可認違反該法相關規定。」舉例而言,平日每小時工資如為120元,乘以四除以三所得之數160元,如乘以1.33所得之數額為159.6元;平日每小時工資如為123元,乘以四除以三所得之數164元,如乘以1.33所得之數額為163.59元;平日每小時工資如為125元,乘以四除以三所得之數166.6666...元,如乘以1.33所得之數額為166.25元;平日每小時工資如為127元,乘以四除以三所得之數169.333...元,如乘以1.33所得之數額為168.91元;平日每小時工資如為128元,乘以四除以三所得之數170.6666...元,如乘以1.33所得之數額為170.24元;平日每小時工資如為129元,乘以四除以三所得之數172元,如乘以1.33所得之數額為171.57元。


勞基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基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同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是以,雇主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1.33或1.66計給延長工時或再延長工時工資者,於遭主管機關查獲屬實,就有面臨前述行政裁罰風險,並有補足短計勞工加班費之義務。曾有雇主遭主管機關查獲並裁處行政處罰,而提起行政救濟,仍遭勞動部訴願會決定駁回,茲摘錄二則訴願決定供參考如下:
(一)勞動部一○四年一月三十日勞動法訴字第一○三○○二二四八九號訴願決定書
查勞工邱君103年5月份出勤紀錄,延長工作時間總計為6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為40小時,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為20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同條第2款規定,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訴願人一律乘以1.33,即有未足額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三)據此,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二)勞動部一○四年二月十二日勞動法訴字第一○三○○二二四八九號訴願決定書
查勞工邱君103年5月份出勤紀錄,延長工作時間總計為6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為40小時,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為20小時),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1以上,即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乘以;同條第2款規定,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訴願人一律乘以1.33,即有未足額給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三)據此,訴願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之違法事實,洵堪認定。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文成2016.07.03撰擬

註一:內政部七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臺(七十五)內勞字第四三四六五二號函
所詢延長工時工資、假日工資計算疑義一案,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故按月計酬者,除明確議定該月工資未含假日工資外,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應以該月工資除以三十再除以八計之。…
註二:(1)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所定保險年資未滿一年,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2)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九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給付者,其延後請領之期間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之次月起,核計至其提出申請之當月止。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者,其提前請領之期間自提前申請之當月起,核計至其符合老年年金給付所定請領年齡之前一月止。
前二項期間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月數按比例計算,並準用第四十五條規定。
(3)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九十六條第一項
本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所定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
勞工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勞工申請當月監理會公告最近月份之收益率,計算至申請當月止。
前項所定收益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註三:(1)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三十三條
保險人計算投保單位應繳納之保險費、滯納金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2)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
本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3)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雇主為每一勞工提繳之退休金總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4)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
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所定逾期部分應加給之利息,以各該年一月一日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並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