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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未戴安全帽之通勤災害是否為勞基法之職業災害?

刊登日期:2016/07/05

前文已提及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病、殘廢或死亡時,須符合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所定情形,且無同準則第十八條所列舉各款情形,始視為職業傷害,即職業災害須符合下列要件:(1)上、下班;(2)於適當時間;(3)從日常居、住處所;(4)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5)且不得有同準則第十八條所列舉之各款情形;其之所以做這樣的規範,係為落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保障勞工工作安全之精神,並鑑於通勤事故並非直接執行職務所致者,且被保險人於通勤...途中如違反重大交通法規,將可能肇致社會與經濟之嚴重損失,基於公平正義原則,爰規定被保險人於通勤...途中如有違反該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各款重大交通違規事項之一者,均不得視為職業災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台(八十六)勞保三字第○二○九一七號函參照)。另,在司法訴訟實務上,筆者所收集的最高法院判決亦均認勞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之通勤災害,如符合前揭準則第四條及第十八條所定情形都應認定為勞基法的職業災害(註一)。


我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六項固規定:「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註二)然,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未戴安全帽發生交通事故,尚未被列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所列舉之「重大交通違規」,是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下列函釋表示,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未戴安全帽發生交通事故,如無違返前揭準用第十八條規定者,屬職業災害: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七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臺(七十七)勞安三字第一八三九七號函
二、關於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目前倘不構成違反現行有關法令,如其於公傷所規定時間內發生意外,應予公傷處理。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八十五)勞安三字第一四四九八二號函
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未戴安全帽發生交通事故,如無其它私人行為及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交通法令者,屬職業災害;...。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七月九日(八十六)台勞安三字第○二七○四○號函
本案勞工於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騎機車未戴安全帽發生事故,如無違反「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十八條規定者,屬職業災害。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勞保三字第一○二○○三一九二○號函
一、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次查同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4條、第9條、第10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駕駛車輛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八)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查上開第18條規定違反重大交通規則之情形並未包含「未戴安全帽」。
二、所詢上、下班因未戴安全帽而致之傷害,是否係勞工保險職業傷害,仍應依上開規定並視個案實際情況認定。


在司法訴訟實務上,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付其遺屬(配偶及子女為第一順位)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申言之,應以勞動者所從事致其發生災害之行為,是否與其執行職務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考量重點,而勞動者為從事其工作,往返自宅與就業場所間,乃必要行為,自與業務執行有密切關係,參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陳○義於下班返家途中,騎乘機車摔倒,因車禍事故死亡,非出於其私人行為,應認其死亡係屬職業傷害之範疇。」(本案雇主抗辯勞工於上下班途中未配戴安全帽)

 

註一:最高法院八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五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八○號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八號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號判決、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五號判決、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五四四號判決。
註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016250號令修正公布第…31…條條文;並增訂…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86)台交字第 08152 號令發布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文成 2016.06.12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