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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逢天然災害勞工未出勤,雇主應否發給工資

刊登日期:2016/07/04

日前授課時,有同學於課堂上提問,媒體報導工作日逢天然災害勞工未出勤,雇主仍應發給工資,甚至勞動部制訂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二十條之一亦規定:「勞工因「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本公司不予扣發工資。」或者於雇主將工作規則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報備時,當地主管機關亦強制要求就前述情形比照勞動部制訂之工作規則參考手冊第二十條之一辦理,然,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二條第三款參照),而勞工受僱,其主要義務即為工作日出勤提供勞務,於工作日逢天然災害勞工未能出勤提供勞務,豈能平白無故受領該工作日之工資。


再者,就工作日逢天災未出勤之工資給付事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發布下列函釋表示,雇主得不發給工資:
(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年七月十二日臺(八十)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函
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二、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如確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給工資。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臺(八十三)勞動二字第三五二九○號函
一、事業單位停工期間之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三)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者,勞工不必補服勞務,雇主亦不必發給工資。但勞雇雙方如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即便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九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三○五一三號函發布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亦僅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註一)申言之,該要點第七點僅建議雇主不扣發工資,並未強制雇主應照給工資,蓋勞動契約係雙務契約,而雙務契約之當事人雙方互負給付義務,如有不可歸責於勞資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導致當事人一方(勞方)全部給付不能時,他方當事人(資方)的對待給付得免予提出,以符合雙務契約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的本旨。如果當事人一方(勞方)只有一部分給付不能時,他方當事人(資方)應按照對方不能提出佔全部的比例,減少對待給付,此即民法第二六六條第一項所定:「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末者,在司法判決實務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四十三號判決亦認:「關於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自係授權勞雇雙方協議約定之,如勞雇雙方於訂立勞動契約時,並未就此約定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應無權請求雇主發給颱風假出勤之工資。」(註二)


本文仍要強調主管機關動輒發布函釋「慷雇主之慨」之行為不足取,其真有保護勞工之美意,應遵循民主國家之遊戲規則,重新修訂勞基法並送請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經總統公布施行,否則帶頭違法示範,是足以張顯其自我踐踏公信力,紊亂國家體制。

註一:「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未經法律授權,對人民不具拘束力。
註二:持相同見解尚有: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勞訴字第七十號判決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總經理 簡文成 2016.05.10撰寫,2016.05.11修正